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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工地受伤起纷争 诉前调解暖人心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永亮 发布时间:2023-11-20 17:19:36


近日,南江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3年1月28日,原告樊某某在被告陈某某承包的工地务工,从事电焊工种。2月13日下午,樊某某从10米高处坠落,造成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右侧椎体板、两侧小关节粉粹性骨折,椎管骨性占位、椎管狭窄损伤。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损伤的残疾等级为9级。樊某某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252415.75元,劳务工资12000元,陈某某认为樊某某在其工地务工不足一个月,且自己目前无力赔偿。双方协商不下,遂申请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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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中心接收案件后,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事实经过,找准双方的矛盾焦点,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进行劝说、引导,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樊某某118000元,一次性给付劳务费1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因从事工作而出现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危险性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危险的发生;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也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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