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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在酒店摔伤,谁担责?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旭东 发布时间:2025-04-01 14:50:34

“行万里路胜读万卷书”。近年来,带娃周末游、自驾游成为“有娃一族”的休闲方式首选,但旅行期间免不了住宿、吃饭,假如在此期间孩子不幸受伤,除了及时就医外,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南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吧!

2024年底,年幼的杨某随家人旅游期间入住了当地某酒店,用餐后杨某随母亲在酒店餐厅外休息,杨某与其姐姐在门口的石墩上嬉戏打闹,不慎掉下石墩,头部着地导致眉骨处摔出长2.5厘米、宽1厘米的伤口。事故发生后,酒店及杨某家人立即将杨某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医治。杨某母亲认为,酒店对杨某头部受伤一事负有一定责任,要求酒店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酒店方则表示,杨某系幼儿,在酒店外玩耍时其母亲未尽到看护义务,对于杨某受伤一事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仅愿意补偿2000元。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南江法院。

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发现原告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居住地距南江法院较远,且杨某处于休养期,赴南江应诉不便,遂决定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某酒店坚持己见,表示最多愿意赔偿4000元,原告方一度情绪激动。承办人积极安抚双方当事人,从案件发生的经过、双方责任的大小及自身的过错程度等方面入手,从法律讲到人情,从他人讲到自身,最终以通俗易懂的释法明理、将心比心的沟通交流说服了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让该案在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实现案结事了。

酒店对其店内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酒店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更了解整个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从而可以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故应当对杨某遭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杨某的监护人忽视了对周围环境的观察,从而导致年幼的杨某踩空摔伤,未尽到合理的看顾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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