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永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

来源: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联兵 潘玢 发布时间:2020-05-14 10:17:31

日前,被告人曾某永故意杀人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永,男,1963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30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住巴中市恩阳区飞凤社区利达广场小区。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永系巴中市恩阳区飞凤社区村民,其因怀疑在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上受到村社干部曾某勇不公正待遇而怀恨在心。2019年11月12日,曾某永怀疑曾某勇等人在其外出后到其家中投毒并删除了监控记录,遂随身携带尖刀并扬言杀害曾某勇。同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永来到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利达广场安置还房办公室后,遇见被害人曾某勇(男,本案死者,殁年51岁)。曾某永言语辱骂被害人,在两人靠近时,曾永使用藏在腰间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曾永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当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永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联兵 潘玢)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