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曾某永故意杀人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永,男,1963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30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住巴中市恩阳区飞凤社区利达广场小区。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永系巴中市恩阳区飞凤社区村民,其因怀疑在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上受到村社干部曾某勇不公正待遇而怀恨在心。2019年11月12日,曾某永怀疑曾某勇等人在其外出后到其家中投毒并删除了监控记录,遂随身携带尖刀并扬言杀害曾某勇。同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永来到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利达广场安置还房办公室后,遇见被害人曾某勇(男,本案死者,殁年51岁)。曾某永言语辱骂被害人,在两人靠近时,曾某永使用藏在腰间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曾某永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当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永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联兵 潘玢)